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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夫妻千万家产待分 却意外冒出618万债务绵阳离婚夫妻千万家产待分 却意外冒出618万债务

 

       离婚夫妻法庭“大战”分家产,突然冒出的巨额借条让夫妻共同财产又少一块!真的还是假的?别怕,真的假不了,假的嘛,小心被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的名义抗诉。近日,绵阳就有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丈夫的妹妹突然拿出一张618万元的借条,但最终被认定“有假”,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的名义抗诉,让丈夫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蹊跷:千万家产待分 竟杀出618万债务
       杨某媚与黄某鸿是一对涪城区的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夫妻名下光商铺就近十间,保守估计也得有三四千万元。2000年8月,黄某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3年后被判构成犯罪获刑15年。黄某鸿刚被抓不久,妻子杨某媚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很快被驳回。随后,杨某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态度很是坚决。2008年8月,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
       2013年9月,法院就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但妻子杨某媚不服财产分割方案,随之上诉。原来,在财产分割诉讼中,其小姑黄某金突然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称黄某鸿必须偿还向妹妹黄某金借的618万元债务,这笔款项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
       借据显示落款是2001年。2007年,黄某金持此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鸿偿还。其时,尚在服刑的黄某鸿并未否认,法院很快作出了黄某鸿应偿还借款的判决,随后生效。
       直到法院审理夫妻二人财产分割案件时,小姑黄某金才提交了这份判决,杨某媚才知道这笔巨额债务的存在。杨某媚认为其中有猫腻。
由于超过了再审时效;2013年7月,杨某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9月,涪城区区法院就两人的婚姻财产分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媚不服,向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抗诉:临时工妹妹并无能力借出巨款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黄某鸿和妹妹黄某金的这笔借贷诉讼发生于其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黄某金为涪城区某医院的护士,还是临时工,月收入不足3000元,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期间,黄某金也没有继承遗产、接受馈赠、开立账户掌控资金等情形存在,应该没有借贷600多万元的能力。此外,经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税务等相关账目后,发现黄某金所谓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都来自于其哥哥黄某鸿。
就此,检察机关认为,黄某金出借巨额借款给哥哥黄某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动机可疑,涉嫌虚假诉讼。涪城区区检察院向绵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绵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并向绵阳市中院提出抗诉。很快,绵阳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
      

       结果:虚构债务 618万“巨债”不用还了
庭审中,基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压力,黄某鸿主动提出与杨某媚和解,虽然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但毕竟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考虑到当事人的两个儿子均希望父母能达成和解,出于“家和万事兴”的考虑,愿意促成该案最终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其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就巨额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对于黄某金提出的618万元“债务”不再偿还,后也同时向检法两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在主持和解的同时,检察机关亦对黄某鸿虚构债务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提出了训诫。

 

 

转载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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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本加名免收契税夫妻间房本加名免收契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叫停地方“加名税”
  近日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触动了纳税人的神经。昨日,这一争论尘埃落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自发布起开始执行。
  万一离婚,房产归谁?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按揭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为此,要不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引起社会各界热议。随后,部分省市税务部门陆续传出“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税”的消息,让人们甚感纠结。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地,在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的举措,则被人们戏称为“加名税”。

  新政策兼顾“人情”

  昨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因此上述财政部官员同时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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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是不是越长越好?90%的人都理解错了房产抵押是不是越长越好?90%的人都理解错了

 

      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期限是购房者在借款过程中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这也是衡量买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那么,买房借款的期限是不是越长就越好呢?借款期限当然是越长越好了,比如有还借压力小、适合提前还借等等优点,但可惜的是这种方式并不是人人都适合的。

      1、还借压力小
      借款期限长的第一大好处就是压力小。现阶段买房的一般都是年轻人,其中不少买房是为了结婚用,而现在的年轻人上班时间较短没有什么积蓄,再加上要还房借压力可谓不小。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年限的选择就决定了他们日后生活是否要在高压中度过。
      同样借款100万,还10年、20年和30年,相同时期,每月月供额度是不同的。简单思考一下就知道,肯定是借款年限越长,每月的月供越少了。
      这对于大多数借款买房的购房者来说,都是一件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和生活压力的事情。毕竟我们的生活除了还月供,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资金的支持。

      2、借款时间越长越适合提前还借
      一般情况下偿还借款都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因此借款期限越久越适合提前还款。因为前期已经把利息都还的差不多了,日后有钱时可以选择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这样就可以节省下不少利息了。

      3、借款期限越长越划算
      借款之后,基本上每月还款多少就成了明确的事情,基本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化。
      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货币的贬值能力远大于月供的价值,也许如今一月5000元的月供在三五年或者十年之后只相当于3000元的价值。借款时间越长,虽然利息多了,但是从还款角度来看,多年后还以前的这个额度的月供是赚到的。

      4、这样借款期限是每个人都适合吗?
      这并不绝对,借款年限还是应该结合自身情况而定。首先银行在审批房借时会对借款者的资质进行考察,包括个人的还款能力,也就是月供和收入的比例。

      如果这一比例过高肯定会影响日常的开支和生活质量,但好在这可以通过调整借款期限来改变,一般要求月供不能超过收入的50%。

      年龄也会影响借款年限,一般来说借款者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不能超过65。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工作能力和收入也会发生改变,银行为确保借款者能够按时还款,在确定借款年限上有很严格的限制。

      如果借款者在借款时已经40岁,那么借款年限是不可能达到30年的。也就是说,如果借款者的年龄如果过大,从一定程度上借款年限也不太可能是很长的。

因此说借款年限的长短是由多方面因素来决定的,在选择的过程中要慎重考虑,要实现房借和收入之间的平衡,才不会增加自己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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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楼市调控 先来搞懂“认房”与“认借”看懂楼市调控 先来搞懂“认房”与“认借”

   
      去年大部分城市都处于调控中,“认房”、“认借”的概念被大家广泛关注。认房和认借如何区分?

      一、认房又认借
      认房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借款人在当地房屋登记系统中,已经有了登记信息,再买房时,该房将被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
      认借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借款买房的信息,那么再次申请借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认借指的是看你有几次借款记录,而不考虑借款是否还清。
      认房又认借款,就是指借款买房时,只要借款人名下有房或有房借记录,都将被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

      举例:
      1、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为小明的首套房),是全款买的,没有从银行借款;
      2、小明借款买了一套房,借款已经还清了;
      3、小明借款买了一套房,目前仍在还房借;
      4、小明借款买了一套房,之后又将房子卖掉了。

      在认房又认借的政策下,无论小明属于以上哪种情况,其再次买房,将认定为2套房,按照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执行。如果小明全款买了一套房,然后卖掉,其名下已无房且从未有借款记录,则再买房,即认定为首套房。

      当然了,在一些认房又认借的城市,上述第1、2、4种情况虽也认定为二套房,但由于其无借款或者借款已经还清,则其再次买房,这套房的首付比例介于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之间,即比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高,但比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低。在有些认房又认借的城市,上述四种情况,则全部按照二套房首付比例执行。具体要看各个城市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二、认房不认借
      不管购房者有没有借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证明其名下无房,其就可以按照首套房认定;如果购房者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则无论是否借款,借款有无还清,再买房,都按照二套房来认定。银行办理借款时,不会考虑购房者历史借款记录。

      三、认借不认房
      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二套房购买家庭只要还清首套借款,再次借款也将按照首套房认定。
      大多数城市公积金借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是“认借不认房”,住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公积金借款,住房套数的认定: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借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借款。
      2、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借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借款。
      3、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有两笔以上(含两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借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借款。

      另外,个人借款购买的40年产权或者50年产权的房子,这些房子是否计入“认房”范围,其借款是否计入“认借”范围,要看各个城市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因此,个人在买房前,要了解城市的政策及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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